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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3]128号
颁布时间:2003-12-19
2003年12月19日 国函[2003]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总局: 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报来的《关于请求批准〈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 施建设规划〉的请示》(环发[2003]1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由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各地区执行。 二、到2005年,全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基本实现安全贮存和 处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和放 射性废物库建设的实施工作,积极落实项目业主单位、建设用地和配套资金等建设条 件,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规划》的实 施。《规划》中提出的需要国家支持的项目和资金,由发展改革委按基本建设程序审 批并予以安排;有关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和放射性废物库的建设由环保总局 指导和监督;《规划》中提出的有关经济政策由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会同财政部等 有关部门具体落实。 四、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项目建设和运营管 理,注意吸收消化国外先进技术,努力做到主要设备国产化,充分发挥所建设施的作 用,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发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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