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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458号
颁布时间:1997-08-11
1997年8月11日 国税函发[1997]45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1997]371号)收悉。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 744号)中有关淀粉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精神,对出口淀粉应列入 "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范围,按17%的税率征税后按6%的退税率办理 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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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后续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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