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务院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03]110号
颁布时间:2003-10-22
2003年10月22日 国函[2003]110号 公安部: 你部《关于建立全国道路交通安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公部请 [2003]7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公安部牵头的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 刻制印章,也不正式行文,请你部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外展工作。 附件: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公安部 中宣部 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建设部 交通部 农业部 卫生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安全监管局 法制办 保监会 总后勤部 武警部队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为切实加强对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整合部门力量,形成政 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促进 道路交通安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建立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 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职能 联席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掌握全国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 研究政策,制订中长期战略规划;统筹研究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对全国道路交通 安全工作进行部署,指导和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道路 交通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涉及相关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促进部门协作配合,实 现信息共享,建立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公安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建设部、交通部、农业部、卫生部、工 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法制办、保监会、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共15个部 门和单位。 公安部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公安部分管副部长担任,联席会 议成员为有关部门和单价负责同志。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例会。会议内公安部分管副部长召集。根据国务院领导同 志指示、联络员工作组向联席会议提出的建议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并 抄报国务院。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贯彻落实。 四、联席会议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主动研究涉及道路交通的安全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相互配合, 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五、联席会议联络员工作组职责、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下设司局级联络员工作组,负责通报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各成员单 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专题分析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问题和 安全隐患;完成联席会议交办事项;向联席会议提出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对策建 议。 联络员工作组召集人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局长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有关司 局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 联络员工作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因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要求,经联席会议召 集人同意,可临时召开联络员工作组会议。要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 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 附件: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白景富 公安部副部长 成 员:胡振民 中宣部副部长 张国宝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陈昌智 监察部副部长 仇保兴 建设部副部长 冯正霖 交通部副部长 张宝文 农业部副部长 朱庆生 卫生部副部长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王秦平 质检总局副局长 王德学 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宋大涵 法制办副主任 冯晓增 保监会副主席 赵占平 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周锁海 武警部队后勤部副部长 (3)
上一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改革内地驻港澳地区“窗口公司”管理模式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十堰海关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