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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
国办发[2003]104号
颁布时间:2003-12-29
2003年12月29日 国办发[2003]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 (国办发[1986]29号)的规定,擅自批准着装,既影响了统一着装的严肃性, 又导致财政开支越来越大。对此,人民群众意见很大,强烈要求予以纠正。为维护统 一着装的严肃性,制止擅自着装行为,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行政执法需要,要求统一穿着制式服装的,其批准权限 在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均无权批准。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 行国务院关于统一着装的有关规定,严禁擅自批准统一着装,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指使 或暗示下属单位统一着装。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和本部门统一着 装问题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对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着装的,要收回已经发放的制式 服装及其标志并予以销毁。要坚决制止着装混乱和穿着仿制“99”式警服现象。凡 不纠正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批准机关领导人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自 本通知下发后半年内,将整顿结果报财政部,由财政部汇总报国务院。财政、监察部 门要严肃查处擅自着装问题,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监督。 三、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着装范围、着装标准和自费比例。 四、整顿统一着装,对于纠正不正之风,规范执法,树立行政执法部门的良好形 象,减轻财政负担,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 切实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整顿统一着装,涉及到部分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 区、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如期完成。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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