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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
国办发[2004]1号
颁布时间:2004-01-10
2004年1月10日 国办发[20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尔夫球场发展迅速,对完善体育设施,开展高尔夫球运动 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地方高尔夫球场建设过多过 滥,占用大量土地;有的违反规定非法征占农民集体土地,擅自占用耕地,严重损害 了国家和农民利益;有的借建高尔夫球场名义,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为合理利用和保 护土地资源,遏制高尔夫球场的盲目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暂停新的高尔夫球场建设。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有关新的政策规定出台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建设新的高尔夫球场项目。在此之前 未按规定履行规划、立项、用地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建设审批手续而擅自开工的高尔夫 球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尚未开工的项目一律不许动工建设。已按规定批准项目建议 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尚未办理用地或开工批准手续的高尔夫球场项目,一律暂停办 理供地和开工批准手续;对虽已办理规划、用地和开工批准手续,但尚未动工建设的 项目,一律停止开工。 二、清理已建、在建的高尔夫球场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对本行政区域 内已建、在建的高尔夫球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清理检查的重点是:高尔夫 球场项目的建设审批手续是否齐全,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 规划,用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 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的有关规定。 三、规范已建高尔夫球场的运营。要在清理检查、核实情况的基础上,依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已建成投入运营的高尔夫球场进行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严格控制高尔夫球场对水资源的消耗,督促并落实高尔夫 球场配套环保设施的建设,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相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四、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清理规范高尔夫球场工 作,凡未经批准建设、擅自非法征占土地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要将清理检查和处理的结果于2004年2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发展 改革委要会同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环保总局、体育总局、旅游局等部门,抓紧研究 提出规范、引导高尔夫球运动和设施建设健康发展的措施意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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