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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市[1997]598号颁布时间:1997-09-16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铁道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中国纺织总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 行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9月16日 国经贸市[1997]598号 (通知略) 关于鼓励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7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为了鼓励纺织企 业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以下简称"出疆棉"),制定本办法。   一、 组织领导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牵头,财政部、人民银行、外经贸部、铁道部、税务 总局、海关总署 、纺织总会、供销总社、国家工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工商银 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部门组成"出疆棉"协调小组,对使用 "出疆棉"顶替进口棉生产出口产品工作进行组织和监督。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国 家经贸委,负责日常工作。   二、 供方   1."出疆棉"的供方是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麻公司、 中华棉花总公司。为了保证均衡运输,根据现行做法,在需方要货量不足、月度 棉花运输计划有富余时,由中华棉花总公司负责接收和转供"出疆棉"。   2.供方与需方签订棉花购销合同,要严格发行合同,保质、保量、保价供 货,及时发运,及时结算,并向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登记履约情况。   三、 需方   1."出疆棉"的需方包括两类企业:   第一类需方企业:1997年9月15日以前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棉花进料加工 贸易出口纺织品(含服装,下同)的生产、外贸企业(包括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 工贸公司、专业外贸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具体名单由纺织总会、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提出,征求银行意见后,经"出疆棉"协调小组审定,送全国棉花交易市 场登记备案。     第二类需方企业:其他生产出口产品、生产规模在3万锭 以上的纺织企业。 具体名单由纺织总会、外经贸部、海关总署提出,经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协调小组 审定,送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登记备案。   2.需方企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购买"出疆棉"组织产品出口,包括:自营出口 企业(集团)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出疆棉"直接生产出口;工贸公司和专业外贸 公司购买"出疆棉"委托加工出口;自营出口企业购买"出疆棉"以委托加工或回购 等方式出口;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购买"出疆棉"后,如明确产品流向可限定区域和 次数结转出口等。   3.第一类需方企业根据出口需要购进"出疆棉",并须全部用于加工产品出 口,接受财政、税务、海关、工商等部门的监管。   四、 交易   "出疆棉"全部纳入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管理。具体交易程序:   1."出疆棉"供应价格按国家计委核定的价格水平执行。新疆自治区棉麻公 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麻公司供应的"出疆棉",标准级皮辊棉二级站仓库交货 价为每50公斤771元(含税);中华棉花总公司供应的"出疆棉",在中准价每50 公斤771元(含税)的基础上加合理运输费用和部分经营管理费。具体标准由国 家计委、财政部核定。     2.需方根据出口的需要,可以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自主与供方签定购买 "出疆棉"合同,但非生产性外贸企业需凭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生产企业 开具的委托书购买"出疆棉"。   3.需方凭购买"出疆棉"合同,向开户银行申请贷款。结算方式由供需双方 商定,可采用现款或银行承兑汇票。   4.供需双方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衔接运输计划。   5.第一类需方企业履行购买"出疆棉"合同后,取得"使用出疆棉生产出口产 品全额退税监管证书"(简称"监管证书"),履行合同后凭单据向所在地国家税务 局申报登记。监管证书由财政部牵头,会同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制定,由供方所 在地国家税务局核发。   6."出疆绵"优先供应第一类需方企业;其余由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协调小组依 据第二类需方企业上年度出口纺织品数量,按一定的比例供应。   五、 保障   1. 资金。银行对企业购买"出疆棉"所需资金积极给予支持。银行应积极配 合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需方企业进行资格确认,做好贷前调查。业经资格确认 的需方企业签订购买"出疆棉"合同后,如需贷款可凭购棉合同到银行办理申请贷 款手续,经银行审核后,给予贷款支持。银行应强化服务意识,为"出疆棉"购销 提供快捷方便的结算服务。中华棉花总公司接收"出疆棉"所需资金,仍由中国农 业发展银行安排解决。   2. 运输。"出疆棉"的铁路运输,继续坚持现行的新疆棉花运输协调办法。   3. 质量。"出疆棉"由国家专业纤检机构进行质量公证检验。以检验证书作 为结算的凭证。公证检验不收费。具体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另行制定。   4. 退税。对第一类需方企业使用"出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全额退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商海关总署、外经贸部、纺织总会等有关部门制定。 对第二类需方企业出口纺织品仍执行现行退税政策。   5.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用棉,今后均可在国家棉花市场采购。   六、 监管   为了达到鼓励"出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的目的,要加强对购买、使用"出疆 棉"企业的监管。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本办法由"出疆棉"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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