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务院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加烟台航空口岸查验单位人员编制等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3]67号
颁布时间:2003-09-23
2003年9月23日 国办函[2003]6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增加烟台航空口岸检查检验机构人员编制和解决办公生活设施建设资 金的请示》(鲁政发[2001]111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烟台航空口岸海关增加编制10名,在系统编制内调剂解决;检验检疫 机构增加编制10名,边检增加现役编制35名。新增人员除边检外,主要从大学毕 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二、新增人员所需办公用房及边检营房建设资金,由发展改革委补助109万元, 不足部分和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解决。查验单位业务用仪器设备及交通工具,由各自主 管部门解决。 (3)
上一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天津市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
下一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90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议定书和建议书处理意见的复函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