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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举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的通知
国办发[2003]91号
颁布时间:2003-11-04
2003年11月4日 国办发[2003]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严格控制各种形式的庆典和纪念活动,总的 看,各地区执行情况是好的。但是有的地区以繁荣经济、扩大城市知名度为名,不惜 财力,铺张浪费,大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且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在人民群众中造成 了不良影响。为了严格控制举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各种庆典和纪念活 动的有关规定,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决杜绝铺张浪 费、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庆典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切实转变思想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集中精力扎扎实实做好改革发展稳定的 各项工作。 二、要严格控制举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今后,直辖市、省会城市及副省级城市 一般不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对个别涉及国家形象且在国际上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影 响,确需举办的庆典活动,直辖市须报国务院批准,省会城市及副省级城市须经省级 人民政府严格审批后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庆典活动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 制规模和开支。不得借城市庆典纪念名义向企事业单位、学校和个人集资或摊派。市 (地)、县(市)一律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周年庆典活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举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的情况进 行一次清理检查,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一律停办。 四、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城市周年庆典活 动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政纪处分。同时,要发 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对违反规定或借城市庆典活动大搞铺张浪费的,要予 以曝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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