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务院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鄂尔多斯海关的批复
国函[2003]99号
颁布时间:2003-09-16
2003年9月16日 国函[2003]9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设立鄂尔多斯海关的请示》(内政发[2002]42号)收悉。现 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鄂尔多斯海关(正处级),隶属呼和浩特海关。 二、核定鄂尔多斯海关人员编制30名,在海关系统编制内调剂解决。所需人员 从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及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鄂尔多斯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区负 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3)
上一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
下一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