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务院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设立北川羌族自治县的批复
国函[2003]75号
颁布时间:2003-07-06
2003年7月6日 国函[2003]7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建立北川羌族自治县的再次请示》(川府[2003]1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四川省北川县,设立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以原北川县的行政区域为 北川羌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县人民政府驻曲山镇。 北川羌族自治县的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 由你省自行解决。 (3)
上一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际联席会议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