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务院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局徽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
国办函[2003]42号
颁布时间:2003-06-19
2003年6月19日 国办函[2003]4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你局《关于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徽上使用国徽的请示》(国质检办 [2003]119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局徽上使用国徽图案,必须正确设计、使用和悬挂,不得将带有国徽图案的局徽使用 在商标、广告以及《国徽法》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场合,以尊重和爱护国徽及其 图案。 (3)
上一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