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务院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绥芬河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国函[2003]56号
颁布时间:2003-05-10
2003年5月10日 国函[2003]5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在绥芬河口岸设立外国人口岸签证办公室的请示》(黑政发 [2002]60号)及《关于在绥芬河口岸设立外国人口岸签证办公室补充情况的 报告》(黑政办发[2002]6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黑龙江省绥芬河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3)
上一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下一篇: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