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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3]16号颁布时间:2003-02-02

     2003年2月2日 国函[2003]16号 国家经贸委:   你委《关于报请批准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国经贸电力 [2002]955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章程》。   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是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国有企 业。主要成员单位包括2个全资企业、33个内部核算单位、48个控股企业和11 个参股企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组建后,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改组和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主要从事电源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组织电 力(热力)生产和销售等方面的业务。集团公司暂按人民币120亿元注册资本,不 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实有国有资本数额,待公司成立后由财政部会同你委及有 关部门另行核定。   四、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由中央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中央企业工作 委员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1999]1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 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精神,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 由中央管理;资产管理及有关的财务关系由财政部负责;其他关系依照《中共中央办 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 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1999]8号)精神办理。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 负责制。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向集团公司派出国有 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五、同意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集 团公司对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 和国有股权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有关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并由集团公司拥有的国有资 产和国有股权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 控和监督管理下,集团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六、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 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结构调 整、集团公司要进一步规范与有关企业的关系,充分调动有关企业的积极性,提高企 业经济效益。   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的资产与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集团公司为完成国家任 务所需的资源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统一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单 列,并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组建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有关企业实 行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   八、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制定发展战略,在国家 宏观调控下,深化企业改革,转变经营机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优化组织结构,强化内 部管理,加快结构调整,推动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收 益和经济效益。同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精干高效、职责明确的内 部管理机构。   组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是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有关地区和 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你委和国家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确保中国大 唐集团公司组建工作和电力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章程》由你委根据本批复 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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