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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改电字[2003]28号
颁布时间:2003-05-09
2003年5月9日 发改电字[200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5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对受“非典”影响较大的行业实行减免行政 事业性收费的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减免国家管理的下列 收费项目: (一)对餐饮、旅店、旅游业、集贸市场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 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 疫情处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占道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 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收取,下同)、公路养路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二)对娱乐业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 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城 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公路养路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三)对航空公司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 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四)对公路客运行业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排污费、机动车辆 安全检验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五)对水路客运行业收取的水路运输管理费、内河航道养护费、长江干线航道 养护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六)对出租汽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行业以及旅行社机动车辆收取的 公路养路费、排污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 理费。 在上述收费中,属于中央收入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排污费、长江干线 航道养护费等,实行全部免收;属于地方收入的,其具体减免幅度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确定。 二、各地区特别是“非典”疫情比较严重的地区,包括北京、天津、吉林、山西、 内蒙古、广东、河北、河南、广西、四川、陕西等地区,对上述受“非典”疫情影响 比较严重的行业,除了减免国家规定的上述收费项目外,还应当减免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同时,取消省级以下越权出台的各种乱收费项目。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收费减免政策要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 系会议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因减免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 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四、上述收费减免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对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 不得因减免收费而放松管理或者降低服务质量,影响相关工作。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 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今年内不再出台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不提高现有行 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六、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娱乐、民航、旅游、公路客 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实行减免部分收费政策,是国家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 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高度,不折不扣地抓好本通知落实工作,并在2003年9月30日前将贯 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包括取消或者减免收费项目、预计取消或者减免收费资金 数额等,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减免 部分收费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不按规定落实减免 政策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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