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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中央部属院校价格补贴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3]68号
颁布时间:1993-10-06
1993年10月6日 国办发[1993]68号 近年来,随着我国价格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地方相继出台了一些新的价格补贴政 策,一九八九年《国务院关于解决中央部属院校价格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的一些规定, 已不适应当前这项工作的需 要,为了进一步解决中央部属院校(以下简称部属院 校)的价格补贴问题,经国务院同意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价格改革中,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规定的价格补贴政策和国务院 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补贴政策,部属院校经 请示财政部同意后执行。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适当解决。地方政府超出中央统一规定 标准以及越权自定的价格补贴,中央财政不予承认。 二、地方政府已经出台的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价格补贴政策,可以继续执行。补贴 资金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由中央财政适当解决,考虑到中央财政的实际情况,在 此之前的不再追补。 三、国务院以前决定的、目前仍在继续执行的、按规定应由地方政府负担的中央 单位的价格补贴,地方财政应当继续向部属院,校发放,不得擅自停发和扣回。 四、一九八九年《国务院关于解决中央部属院校价格补贴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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