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务院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贵港市覃塘区的批复
国函[2003]37号
颁布时间:2003-03-06
2003年3月6日 国函[2003]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调整贵港市港北区行政区划设立覃塘县的请示》(桂政报[2001] 34号)及《关于再次请求调整贵港市港北区行政区划增设覃塘区的请示》(桂政报 [2002]5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设立贵港市覃塘区,将贵港市港北区的覃塘镇、黄练镇、东龙镇、三里镇、 五里镇、石卡镇、蒙公乡、山北乡、古樟乡、振南乡、大岭乡划归覃塘区管辖。区人 民政府驻覃塘镇覃塘大道。 覃塘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 们自行解决。港北区和覃塘区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3)
上一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调整变动部门文件发送印章使用及悬挂部门名称牌子等事项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