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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4]165号
颁布时间:1984-11-22
1984年11月22日 国发[1984]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现发给你们试行。 为了适应城乡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当放宽建镇标准,实行镇管村体制,对于加速 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进行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 意义。现在对已具备建镇条件的地方,地方政府要积极做好建镇工作,成熟一个,建 一个,不要一哄而起。要按照建镇标准,搞好规划,合理布局,使小城镇建设真正起 到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和经济发展的作用 附件:
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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