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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1993]29号
颁布时间:1993-05-18
1993年5月18日 国办发[1993]29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八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部署,一九九三 年各地区和国务院各部门将选择若干单位(重点是大中型企业)进行扩大清产核资试 点工作。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精神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搞好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主要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经过验收核实,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帐面价值 (包括原值和净值),并按重估后的固定资产价值以《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 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率计提折旧资金。对按此规定计提折旧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根 据具体情况,分步实施。 二、对清理出来的一九九一年度以前发生的企业潜亏,要单独列帐反映,按照财 政部、原国务院经贸办《关于认真清理和处理预算内国营工交企业潜亏的通知》( (92)财工字第213号)的规定处理。企业因此由虚盈实亏成为明亏的,其占用 的银行贷款,银行不按挤占挪用加收利息。按上述规定仍无法自行消化的企业潜亏, 经各级财政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由企业冲销公积金,不够部分冲销资本 金。 三、对清理出来的预算内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含交通运输和森林工业部门的工业 生产企业)一九九一年以前发生的产成品资金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原 国务院经贸办《关于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库存产成品挂帐停息处理办法的通知》(银 传(1992)26号)的规定处理。 四、对清理出来的因客观原因造成的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项资产损失, 按现行批准权限,经审核后可以冲减企业的公积金,不够部分冲销资本金,并报同级 政府财政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五、对清理出来的企业亏损挂帐,属于财政应补未补的,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 逐年补足;属于超计划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的,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 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由企业制定补亏计划,在五年内用企业实现利润弥补。 六、对清理出来的一九九一年以前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企业贷款损失, 企业确实难以归还,已实际成为呆帐的,由开户银行审查,按银行贷款呆帐冲销的审 批处理程序,经各有关银行总行、财政部汇总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可作为银行的呆 帐损失,冲减银行的呆帐准备金。属于政府(省、部级以上)制定政策失误造成的贷 款呆帐损失,应按规定审查程序,经有关银行总行汇总,报国务院批准后作银行呆帐 损失处理。 七、因处理清产核资有关问题而减少企业利润,对职工效益工资影响较大时,允 许企业在留用资金中调剂解决,但不能用折旧资金解决工资、奖金问题。 八、清产核资试点企业计提的折旧资金,报经财政部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免征能 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九、在清产核资期间,清理出来的企业各项帐外资产和没有按社会集团购买力控 制规定力、理手续购置的物品,要及时入帐。对此,在财务检查和审计中一般不再追 究违纪责任。 十、对部分由于基建还贷任务重,又需要重点支持发展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近 期内解决亏损挂帐和资产损失确有困难,经国家计委、财政部专项审核批准,凡是由 国家拨改贷投资和基本建设基金贷款安排的,可将这部分贷款余额挂帐停息。 在清产核资后,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 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企业的资产损失要及时计入当期损益,不准再出现新的挂帐 和潜亏。 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对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切实加强领导, 精心组织,各有关方面要相互配合,扎扎实实地做好试点工作,为全面开展清产核资 工作奠定基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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