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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佛山市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2]109号
颁布时间:2002-12-08
2002年12月8日 国函[2002]10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佛山市行政区划的请示》(粤府[2002]82号)收悉。现 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佛山市城区和石湾区,设立佛山市禅城区。以原佛山市城区、石湾 区和原南海市南庄镇的行政区域为禅城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大福南路。 二、同意撤销县级南海市,设立佛山市南海区。以原县级南海市的行政区域(不 含南庄镇)为南海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南海大道。 三、同意撤销县级顺德市,设立佛山市顺德区。以原县级顺德市的行政区域为顺 德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德民路。 四、同意撤销县级三水市,设立佛山市三水区。以原县级三水市的行政区域为三 水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人民三路。 五、同意撤销县级高明市,设立佛山市高明区。以原县级高明市的行政区域为高 明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文汇路。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所涉及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 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禅城区与南海区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 时勘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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