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务院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设立湖州市吴兴区商浔区的批复
国函[2003]2号
颁布时间:2003-01-02
2003年1月2日 国函[2003]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恢复设置湖州市市辖区的请示》(浙政[2002]1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湖州市吴兴区和南浔区。 二、吴兴区辖织里、八里店、杨家埠、妙西、东林、埭溪6个镇和道场、环诸、 白雀3个乡以及月河、朝阳、爱山、飞英、龙泉、凤凰6个街道。区人民政府驻湖 东路。 三、南浔区辖南浔、练市、双林、善琏、旧馆、菱湖、和孚、千金、石淙9个镇。 区人民政府驻南浔镇。 吴兴区和南得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 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 勘定。 (3)
上一篇:
国务院关于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的批复
下一篇: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梧州市市辖区和苍梧县行政区划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