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务院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机构职能调整和更名的复函
国办函[2002]83号
颁布时间:2002-10-22
2002年10月22日 国办函[2002]83号 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新形势下海关缉私警察承担各项打私任务的请示》(署厅发 [2002]160号)收悉,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署调查局承担的部分查私办案职能转由你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承担,将 走私犯罪侦查局更名为缉私局。 二、职能调整后的你署调查局与缉私局的职能分别为: 调查局(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主要负责研究提出反走私社会综合治理 方针、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在调查稽查过程中查处走私和违规案件的操作办法并组 织实施;研究提出海关稽查、贸易调查、市场调查、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研究提出管理报关单位、报关员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国海关调查稽查 装备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调查稽查设备年度采购和分配计划;组 织开展与调查稽查业务相关的国际(地区)间合作。 缉私局主要负责研究提出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 汇总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的形势分析;研究提出侦办走私罪案件的规章制度并组织 实施;研究提出查处走私和违规案件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打击海上走私 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缉私情报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海关 缉私警察队伍管理、装备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打击走私违法犯 罪的国际(地区)间合作。 三、海关系统调查、侦查机构的职能,参照海关总署调查局与缉私局的职能进行 调整。 四、海关总署原走私犯罪侦查局下属各分(支)局随职能调整进行更名。 (3)
上一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