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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2]77号
颁布时间:2002-08-22
2002年8月22日 国函[2002]77号 国土资源部: 你部《关于审批全国梅洋功能区划的请示》(国土资发[2002]223号) 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全国海洋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由国家海洋局发布 实施。 二、海洋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当前我国海域使用缺乏统筹规 划,资源过度利用与开发不足并存,近岸海域污染和生态恶化加重。为此,在海域使 用管理上,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海洋管理法律法规,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的方针,严格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实现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三、海洋功能区划是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必须 严格执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划》确定的目标,制定重点 海域使用调整计划,明确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已用海项目停工、拆除、迁址或关闭 的时间表,并提出恢复项目所在海域环境的整治措施。 四、认真组织编制地方各级海洋功能区划。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要遵循《海域使用管理法》确定的编制原则,在《区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地方各 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或修订工作,并逐级严格审批。国家海洋局要尽快制定《省级 海洋功能区划审查报批办法》,报国务院批准。 五、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海洋环境保 护规划,加强海洋环境保护。 六、进一步加强海洋资源与环境、使用状况的调查与评价,建立海洋功能区划管 理信息系统。要全方位跟踪和监测海域使用状况和环境质量状况,强化政府对海域使 用和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提高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涉海部门综合决策 能力和管理水平。 七、国家海洋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区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各级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监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整顿和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 序。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各涉海部门要依法协调或衔 接好相关区划、规划与《区划》的关系,确保《区划》目标的实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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