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务院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贵州省农村税费改革扩大试点方案的复函
国办函[2002]54号
颁布时间:2002-06-08
2002年6月8日 国办函[2002]5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批准我省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扩大试点方案的请示》(黔府 呈[2002]7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省上报的《贵州省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扩大试点方案》(以 下简称《方案》)。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 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方案》作进一 步修改完善。《方案》应明确取消“两工”的具体实施步骤,在过渡期内“两工”数 量逐年明显减少;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要向农民张榜公布;确定计 税价格,应注意与毗邻省份的平衡;补充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农 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等内容。 二、要按照中央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稳步实施。要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放在首位,搞好乡镇机构改革等相关配套改革,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努 力做到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 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深 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监督检查,正确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切实 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证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将修改完善后的《方案》及有 关配套文件,抄送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备案。 (3)
上一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海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
下一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陕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