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务院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河池地区设立地级河池市的批复
国函[2002]52号
颁布时间:2002-06-18
2002年6月18日 国函[2002]5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重新上报广西撤销河池地区设立地级河池市的请示》(桂政报 [2001]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河池地区和县级河池市,设立地级河池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 金城江区新建路。 二、河池市设立金城江区,以原县级河池市的行政区域为金城江区的行政区域。 区人民政府驻江北东路。 三、河池市辖原河池地区的南丹县、凤山县、天峨县、东兰县、都安瑶族自治县、 自行解决。 (3)
上一篇: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撤销新会市设立江门市新会区的批复
下一篇: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贺州地区设立地级贺州市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