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务院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撤销丹徒县设立镇江市丹徒区的批复
国函[2002]24号
颁布时间:2002-04-03
2002年4月3日 国函[2002]2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丹徒县设立镇江市丹徒区的请示》(苏政发[2001]166 号)收悉。同意撤销丹徒县,设立镇江市丹徒区,以原丹徒县的行政区域为丹徒区的 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谷阳镇。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所需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3)
上一篇:
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工商总局、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温江县设立成都市温江区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