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务院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调整乌鲁木齐市南泉区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2]20号
颁布时间:2002-03-09
2002年3月9日 国函[2002]2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南泉区行政区域及政府驻地迁移、更名的请示》(新 政发[2001]33号)及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的乌拉泊街道和乌鲁木齐县的达坂城镇、东沟乡、 西沟乡、阿克苏乡、柴窝堡乡划归乌鲁木齐市南泉区管辖。 二、南泉区更名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区人民政府驻地由鱼尔沟迁至达坂城镇。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所需经费由你们自行解决。 (3)
上一篇: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下一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澳门租用珠海土地兴建新边检楼有关问题的复函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