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务院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苏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2]21号
颁布时间:2002-03-15
2002年3月15日 国办函[2002]2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将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列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苏 政发[2001]150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 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南京东北郊,东起仙新路,西至二桥连接线,北起 太新路,南至栖霞大道,规划面积为13.37平方公里。 三、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南京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 建设用地应符合已批准的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资金由 你省自筹解决。 四、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 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3)
上一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下一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党的领导体制调整后有关业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