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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张掖地区设立地级张掖市的批复
国函[2002]16号
颁布时间:2002-03-01
2002年3月1日 国函[2002]1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张掖地区设立地级张掖市的请示》(甘政发[2001]82号) 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张掖地区和县级张掖市,设立地级张掖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 甘州区南环路。 二、张掖市设立甘州区,以原县级张掖市的行政区域为甘州区的行政区域。区人 民政府驻县府街。 三、张掖市辖原张掖地区的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民乐县、肃南裕固族自治 县和新设立的甘州区。 张掖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 省自行解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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