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务院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和江苏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
国函[2001]144号
颁布时间:2001-10-26
2001年10月26日 国函[2001]144号 上海市、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上海市人民政府和江苏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 书(第二号)的请示》(苏政发[2001]102号)及附件收悉。同意社海市人 民政府和江苏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请你们认真 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直辖市)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 的发展。 (5)
上一篇:
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下一篇: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