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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5]27号
颁布时间:1995-04-25
1995年4月25日 国办发[1995]27号 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资源费片收办 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未发布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的情况下,一些省、自治区、直 辖市先后制定了征收水资源费的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征了水资源费。经国务院意,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已经列入国务院的立法工作计划,水利部和建设部 应当抓紧起草,尽快报国务院审批。 二、在国务院发布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前,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暂按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但是,对中央直属水电厂的发电用水和火电厂的循环冷却 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已经征收的,不再重新处理;对在农村收取的水资源费,按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的规 定,缓收5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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