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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伊犁地区的批复
国函[2001]125号
颁布时间:2001-10-06
2001年10月6日 国函[2001]12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解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新党委字 [2001]16号)收悉。同意撤销伊犁地区,将原伊犁地区管辖的伊宁市、伊宁 县、霍城县、巩留县、新源县、昭苏县、特克斯县、尼勒克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划归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管辖。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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