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务院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92号
颁布时间:2001-08-31
2001年8月31日 国函[2001]92号 四川省、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四川省人民政府和甘肃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 书的请示》(川府[2001]40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四川省人民政府和甘肃 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 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5)
上一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商洛地区设立地级商洛市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