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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宁夏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1]39号
颁布时间:2001-07-27
2001年7月27日 国办函[2001]3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申报在银川建设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宁政发 [2000]22号)及补充说明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以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基础建设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 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为两个区块,规划范围总面积7.5平方公里。区块 一北起银新北路,南至银新南路,东起唐徐渠,西至气象局路,面积2.26平方公 里;区块二北起银西铁路专用线,南至2010年城市规划用地界线,东至自治区果 品公司仓库专用线,西至规划的西外环路,面积5.24平方公里。 三、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银川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 建设发展资金由你区自筹解决。 四、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 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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