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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1]55号颁布时间:2001-08-04

     2001年8月4日 国办发[2001]5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 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 规定以及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 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补助的范围   已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单位的人员,经北京市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批准,可以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国务院所属部门和单位中属于实 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含1993年以后因机构改革划 转到机关服务中心的原属行政编制和行政附属编制的人员,下同)。   (二)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批准列人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中央党群机关,全 国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机关,以及列人参照国家公务员制 度管理的其他在京中央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三)经人事部批准列人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在京中央直属事业单位的工 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二、补助经费的筹集和用途   (一)医疗补助的筹资标准,参照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当期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 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和工资收入水平,由劳动保障部、财政部逐年核定,每年第四季 度发布下一年的筹资标准。2001年的筹集标准为上年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5%。   (二)医疗补助经费按上年确定的筹资标准筹集并列入中央财政当年预算,由财 政部统一拨付给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财政局通过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向北京市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拨。   (三)医疗补助经费用于补助以下开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 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 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医疗照顾人员按 规定享受照顾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专款专用,并按照收支平衡 的原则严格管理。其中,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补助经费单独建账、单独管理。   三、医疗补助的标准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开支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肾移植后 服抗排异药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下同)超过基本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5万元以下的部分补助90%,5万元 以上的部分补助95%。   2.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含个人账户支付部分),退休人员和享受医疗照顾的司局 级以上(含司局级)在职人员补助95%,其他在职人员补助90%。   3.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含个人账户支付部 分)以上的部分,退休人员和享受医疗照顾的司局级以上(含司局级)在职人员补助 95%,其他在职人员补助90%。   (二)医疗照顾人员按规定在医疗服务设施、诊疗项目等方面享受照顾时发生的 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的部分,由医疗补助经费按医疗照顾政策的规定予以 补助。   (三)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可由所在单位 适当给予困难补助。   四、组织管理和监督   (一)劳动保障部负责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行政管理工作,具体 工作委托北京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并由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   (二)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负责研究制定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 政策,指导北京市有关部门和经办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并对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 理实施监督检查。   (三)北京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对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 理,财政局负责财政专户管理。   (四)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 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预决算管理制度、财务与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其他各项管 理制度,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衔接和管理工作,既要 方便公务员就医,及时结算有关费用,又要按规定严格控制费用开支,努力提高社会 化管理服务水平,保证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落实。   五、其他   在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补助范围之外,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其他在京中央单位的 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享受医疗补助,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筹措。对少 数资金筹集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中央财政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在部门 预算中给予适当补助。参照执行单位职工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按标准向有关单位收缴,按照本办法管理。   本办法自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之日起实施,由劳动 保障部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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