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务院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江苏省承办2005年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的复函
国办函[2001]34号
颁布时间:2001-07-04
2001年7月4日 国办函[2001]34号 国家体育总局: 你局《关于由江苏省承办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的请示》(体竞字[2001]13 6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同意江苏省承办2005年第十届全国运动会。请你局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消全国运动会由北京、上海、广东轮流举办限制的函》(国办 函[2000]81号)的精神,共同组织好第十届全国运动会。 (5)
上一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山西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下一篇:
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