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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重庆出口加工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1]30号
颁布时间:2001-06-15
2001年6月15日 国办函[2001]3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重庆市《关于请求批准设立重庆出口加工区的请示》(渝府文[2000]28 号)及补充报告和海关总署《关于重庆市设立出口加工区的请示》(署税发 [2001]240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推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出口加工区不得搞 新的重复建设等基本原则,同意增加在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出口加工区作为第 一批试点。 二、该出口加工区的面积要严格控制在3平方公里以内,其范围为:东临江北区 茅溪村、南接渝北区人和镇、西临210国道童家院子立交桥和人和镇、北靠210 国道的区域内。 三、要按照优化存量,控制增量,规范管理,提高水平的方针,先把新增加的加 工贸易企业引人出口加工区,逐步实现对加工贸易企业的集中规范管理。 四、重庆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海关总署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建立出口加工区的隔 离设施和管理机构,对出口加工区进行封闭围网。待条件具备后,由海关总署会同有 关部门进行验收。 五、海关总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指导和协调,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监管,促进重庆市加工贸易健康发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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