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务院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05-23
1994年5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注册会计师的培训工作,国务 院同意成立部际协调机构——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国注册会计 师培训工作,并协调有关问题。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刘仲藜(财政部部长) 成 员:张佑才(财政部副部长) 罗植龄(国家计委副主任) 陈清泰(国家经贸委副主任) 洪 虎(国家体改委副主任) 张孝文(国家教委副主任) 张志坚(人事部副部长) 白文庆(人民银行副行长) 崔建民(审计署副审计长) 办公室主任:张佑才(兼) 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日常工作。 (1)
上一篇:
国务院批转机构改革办公室对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与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职能分工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在机构改革中有关经费物资房产等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