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务院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委联系公司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3-28
1998年3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便于国有大型企业公司与政府的联系,坚持政企分开原则,现将部委联系的 公司通知如下: 国家电力公司,由国家经贸委联系;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由国家经贸委联系; 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由国家经贸委联系; 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联系; 中国光大股份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联系。 (1)
上一篇:
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下一篇:
国务院批转机构改革办公室对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与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职能分工意见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