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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象山海关的批复
国函[2001]27号
颁布时间:2001-03-21
2001年3月21日 国函[2001]2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象山县海关机构的请示》(浙政发[1999]131号)收悉。现批复如 下: 一、同意设立象山海关(正处级),隶属宁波海关。 二、核定象山海关人员编制30名,由海关总署从现有编制总额中调剂解决。所需 人员从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象山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解决, 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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