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务院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撤销萧山市余杭市设立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的批复
国函[2001]13号
颁布时间:2001-02-02
2001年2月2日 国函[2001]1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萧山市余杭市设立杭州市萧山区和余杭区的请示》(浙政发[2000] 28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县级萧山市,设立杭州市萧山区,以原县级萧山市的行政区域为萧 山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城厢镇。 二、撤销县级余杭市,设立杭州市余杭区,以原县级余杭市的行政区域为余杭区 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临平镇。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 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在行政区划调整中,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做好干部 群众的工作,确保当地社会稳定和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3)
上一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下一篇: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