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务院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公路建设资金审计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办发[2001]12号
颁布时间:2001-02-15
2001年2月15日 国办发[20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现将审计署《关于公路建设资金审计情况的报告》转 发给你们。报告中反映的一些地区及其有关部门违反国家规定越权审批设立公路建设 基金和各类行政性收费项目、违规集资以及挪用公路建设资金的问题,不仅影响了公 路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加重了企业和社会负担,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其做 法是十分错误的。国务院决定对违反规定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各有关地区及其有关部门要对公路建设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 的检查清理,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坚决查处和纠 正。对擅自设立的基金和收费项目要立即取消,违规设立的基金、收费项目及扩大征 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所得,一律上缴财政;对集资款要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切 实维护社会稳定;对被挪用的公路建设资金要限期追回,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对 各种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领导干部以各种名义私分公路建设资金的案件要依照法律法 规严肃处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筹集公路建设资金,切实加 强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现象。今后,设立基金和收 费项目、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都要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擅自搞有 偿集资活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基金、收 费、集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对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把经常性的监督检 查和阶段性的全面清理检查结合起来,彻底纠正在公路建设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方 面的违法违纪问题。 附:审计署关于公路建设资金审计情况的报告(略)
上一篇:
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吸收外商投资开发洋浦地区的批复
下一篇:
国务院关于200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