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务院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0]104号
颁布时间:2000-08-31
2000年8月3日 国函[2000]104号 山西省、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山西省人民政府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的请示》(晋政字[2000]16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山西省人民政府和陕西省人民政 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两省 边界地区的稳定,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3)
上一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重庆市巫山县部分乡镇铲苗种烟违法伤农事件的情况通报
下一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四部门意见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 严厉打击社会丑恶现象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