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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昭通地区设立地级昭通市的批复
国函[2001]6号
颁布时间:2001-01-13
2001年1月13日 国函[2001]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昭通地区设立地级昭通市的请示》 (云政发[2000]139 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昭通地区和县级昭通市,设立地级昭通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 昭阳区。 二、昭通市设立昭阳区,以原县级昭通市的行政区域为昭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 民政府驻爱民路。 三、昭通市辖原昭通地区的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 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县和新设立的昭阳区。 昭通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 省自行解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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