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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保山地区设立地级保山市的批复
国函[2000]137号
颁布时间:2001-03-07
2000年12月20日 国函[2000]13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保山地区设立地级保山市的请示》 (云政发[2000]141号)及有关 补充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保山地区和县级保山市,设立地级保山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 隆阳区。 二、保山市设立隆阳区,以原县级保山市的行政区域为隆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 民政府驻上巷街。 三、保山市辖施甸县、腾冲县、龙陵县、昌宁县和新设立的隆阳区。 保山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 省自行解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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