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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办发[1993]5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4]86号
颁布时间:1994-09-08
1994年9月8日 国办函[1994]86号 海关总署: 你署提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1993]55号)第二条关于“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查获的走私汽 车和无进口证明的汽车应—律没收,不得罚款放行”的规定,能否作为海关行政处罚 的依据以及依据该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提起复议、诉讼的程序等问题, 要求予以明确。经商国务院法制局并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国办发[1993]55号文件是国务院批准下发的,应当作为国家行政机 关的执行依据。 二、对违反外经贸部《关于进口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统一由经贸部签发进口许可 证的通知》([89]外经贸管进字第8号)规定,进境的无进口证明的汽车,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三、海关依据国办发[1933]55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以及当事人 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程序问题,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 施细则》的规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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