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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办法(暂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23号
颁布时间:2002-06-01
2002年6月1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23号 为了适应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需要,特制定《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审批办法(暂行)》, 现予以公布。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办法(暂行) 一、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机构名称和章程(合伙协议书); (二)具有规定数目的专利代理人; (三)具有必要的资金,申请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3万 元人民币的资金,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 民币的资金;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五)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中,应当有3 名以上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发起形式 申请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2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共 同出资发起,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5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 员共同出资发起,以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三、出资发起人员的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五)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利代 理机构的出资发起人员。 四、机构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该名称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 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为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事务所”;有 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为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五、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章程(合伙协议书); (三)验资(出资)证明; (四)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的关系证明;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二)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三)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书);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 (五)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 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证明材料。 六、审批程序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 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 起30日内作出预批准决定,并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对不符 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获得预批准的专利代理机构按照要求办理有关 事项(工商登记等)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 (三)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自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之日起30日内, 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申请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本条前述规定进行审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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