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利法规
>
正文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与专利权的效力有关?
颁布时间:1999-10-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9/99信息】 合同法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 项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在专利权 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宣布无效后,专利权人不得就该项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 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在合同 有效期内,专利权被终止的,合同同时终止,让与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 失。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让与人应当赔偿由此给受让人造成的损失。
上一篇: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基本内容?
下一篇: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