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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的补充通知
农农发[2003]17号
颁布时间:2003-10-08
2003年10月8日 农农发[2003]17号 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委)、工商、安全监管部门及爱卫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3)63号)精神,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安全监管局和全国爱卫会 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3)14 号)。为切实简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手续,保证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 定点工作顺利完成,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杀鼠剂经营单位的数量并合理布局 农区原则上每个乡镇核准1-2个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如确实需要,部分乡镇可 适当增加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直辖市的区,设区的市(地、州)、县(市)城内, 原则上核准1-2个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地、州)的城乡结合 区,原则上核准5-8个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 二、切实做好杀鼠剂经营资格的核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厅(局、委)会同爱卫会,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农药经营资格条件,编制统一的杀鼠剂经营单位资格核准意见表。 各设区的市(地、州)、县(市)农业部门和爱卫会认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核准杀鼠剂经营单位资格,并填写杀鼠剂经营单位资格核准意见表,负责人签 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将本辖区杀鼠剂经营单位资格核准意见表统一报送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及时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鉴于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核发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可证》的工作,要达到以下要求: (一)在时间允许的前提下,对已具备条件的,优先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的规定,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对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的时 间内,无法完成《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工作的,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杀鼠剂经营单位资格核准意见表,直接核发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临时)》,不得交由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不 得收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临时)》许可经营范围仅限于“杀鼠剂”;临时 期限截止期为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仅限于经营杀鼠剂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临时)》,证书 编号、登记编号单独确定。 四、加强对杀鼠剂经营单位的人员培训和监督管理 各地农业、爱卫会、安全监管及工商部门在完成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发放杀鼠 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以后,应适时联合组织培训,进一步提高杀鼠剂 经营人员的素质,确保经营人员安全、科学、守法经营杀鼠剂。要加强对已核准定点 的杀鼠剂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切实建立售后可追溯管理、市场定期监管、重大案件 及时报告、监管过失责任追究等制度,坚决杜绝违法经营杀鼠剂行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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