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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蜂产品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计划》的通知
农牧发[2003]7号
颁布时间:2003-05-20
2003年5月20日 农牧发[20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加强蜂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障蜂产品卫生安全,促进蜂产品出 口贸易和养蜂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联 合组织开展蜂产品兽药残留专项整治活动。现将《蜂产品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计划》印 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蜂产品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计划 为解决蜂产品中兽药及违禁药物残留问题,提高蜂产品质量,保证人民身体健康, 增强我国蜂产品国际竞争能力,促进养蜂业健康发展,特制订蜂产品中兽药残留专项 整治计划。 一、目标 贯彻落实《兽药管理条例》、《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食品动物禁用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和《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法规及 行政规章、规定,加强蜂药管理和养蜂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蜂产品生产、收集、加工 企业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消除蜂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本计划的实施期限为3年。 二、整治重点 重点地区:蜂蜜主产区;蜂产品生产、收集、加工主要地区;出口检验、残留监 控及被国外检出药物残留问题较多的地区;蜂药生产的主要地区。 重点范围:蜂药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养蜂场(户)及蜂产品原料购销者、加 工企业;蜜蜂繁殖季节(春繁和转场季节);南方油菜、槐花、西北和北方油菜等花 季。 重点环节:查处禁用蜂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三、整治内容 (一)整治、查处违法生产、经营、使用蜂药活动。 1.查处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禁用蜂药的行为。 2.查处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假劣蜂药的行为。 (二)规范蜜蜂养殖、蜂产品生产行为。 1.建立生产日志制度。养蜂场(户)必须建立生产日志制度,内容包括:放蜂 地点;蜜源种类;蜂药使用品种、用法、用量、疗程;蜂箱、蜂具清洁、消毒记录等, 日志要有专人负责,记录完整,建档保存。 2.养蜂场(户)应当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科学、合理用药,不得盲目滥用蜂 药,不得使用违禁药物,流蜜和产浆期间不用药,若因治疗必须用药时,应将其产品 加贴标识并隔离。 3.养蜂场(户)应及时清理并销毁自备的禁用蜂药、假劣及过期失效蜂药,并 向出口蜂产品加工企业书面承诺在生产蜂产品前6个月内没有使用禁用药物。 (三)完善蜂产品出口加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1.加强原料监控。蜂产品出口企业必须与养蜂人及蜂产品原料购销者签订收购 合同,建立蜂产品来源登记制度,向检验检疫部门保证不收购没有签订收购合同的蜂 产品。同时,企业必须完善自身的原料验收记录制度,保证进厂原料的可追溯性,加 强对原料的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若发现被禁用药物污染的原料,应立即进行追溯和 销毁,不得加工出口。 2.严格执行《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 加强员工食品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规范员工生产行为。 3.按蜂产品批次管理规定进行成品的批次管理,将企业卫生注册编号及批号按 要求打印在接触蜂产品的外包装上。 4.出口蜂产品加工企业必须建立蜜源基地或养蜂联合体,要帮助蜂农建立养蜂 日志和用药档案,对蜜源基地或养蜂联合体的蜂农进行每年至少一次的科学合理用药 培训,并要求蜜源基地或养蜂联合体对蜜蜂治病用药后所取的蜂蜜另行存放。 四、实施步骤 (一)自查整改。 1.每年8月31日前,蜂药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养蜂人应自行清理、销毁含禁 用药物的蜂药及假劣、过期失效、无产品批准文号的蜂药产品。养蜂人、蜂产品原料 购销者和加工企业要清理、销毁被禁用药物污染的养蜂工具和蜂产品。 2.出口企业应建立自己的养蜂基地,即建立养蜂联合体或合作社,将联合体内 的养蜂人、养蜂群数、用药情况、养蜂采蜜地等资料建档,每年10月底前出口企业 要帮助蜂农建立养蜂日志制度。 3.出口企业实施对员工的培训,完善自身的原料验收和成品检验制度,建立自 己的残留快速检测体系,做好相应的检测记录;检验检疫部门应参与企业的培训,并 帮助企业建立残留检测和控制体系。 4.蜂产品加工企业对各养蜂联合体及养蜂人进行每年一次的养蜂用药、禁用药 知识及养蜂技术的指导和培训。 (二) 监督检查。 1.每年3月底前,各省农业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检 查,对蜂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和蜂产品加工企业建立养蜂联合体、原料禁用药物 检测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安全局。 按照本计划要求整改合格的企业、养蜂联合体、养蜂人和收集人员准予生产、收 集和加工出口蜂产品。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企业,责令其继续整改。 2.在各省自查的基础上,每年4月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 点省区落实本计划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五、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本专项整治计划由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共同领导。地方农业部门和出入 境检验检疫机构组织实施。 (二)各省成立由农业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牵头的蜂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 治领导小组,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工作计划,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保证 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三)按照统一组织、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 疫机构分别负责监督、指导蜂药生产、销售单位、养蜂场(户)及出口蜂产品加工企 业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对从事违法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 行严厉查处,并销毁其禁用蜂药和假劣蜂药。各部门要加强沟通,相互支持,积极配 合,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大对出口蜂产品的抽检力度,加强监督管理,提 高蜂产品兽药残留检测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各级检验人员的培训,提高责任意识和 检测水平;增加投入,加快检验仪器和设备的更新,积极推进检验方法与国际接轨, 严把出口质量关。 (五)调动养蜂学会、协会、进出口商会等行业社团组织的积极性,由其组织开 展对蜂农及蜂产品加工企业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蜂药管理政策、养蜂技术和推广、 科学合理用药、病害防治等方面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蜜蜂养殖和蜂产品加工从业人 员业务素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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