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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97号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97号
颁布时间:2002-05-05
2002年5月5日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97号 近日韩国的猪群暴发口蹄疫(Foot and Mouth Disease)。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 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特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韩国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来自韩国的偶 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韩国的偶蹄动物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 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车辆等,如发现有来自韩 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 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韩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 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 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 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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